一、机构名称: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单位负责人:赵东宁
三、办公地点: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五、联系方式:电话:0875-6121833
传真:0875-6121833
电子邮箱:llxlyjbgs@163.com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龙陵县委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龙发〔2024〕2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森林、草原、湿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监督落实。指导、协调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赋权执法单位的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调整、复核、报批,组织实施县级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定,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建议,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规定审核上报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事项。
(七)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扩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监督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指导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湿地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监督管理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拟订全县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十)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规划编制,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监督良种选育推广,规范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登记和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省级森林城市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二)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具体执法业务管理和队伍日常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受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开展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三)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违规用火处罚及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和火案侦破等工作。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设 6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信息、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档案管理、保密、安全、机关事务、政务公开、巡视巡察、督查考核、信访、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办公用品、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林草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人事股。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定、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组织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直属单位会计核算和规费征收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内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有关森林、草原、湿地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及监督落实。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承担起草林草规范性文件,拟订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林业和草原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及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审核、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赋权执法单位的执法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五)资源管理和行政审批股。
1. 负责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草原、湿地经营规划和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调查、评估、监测、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2. 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承办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及其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制定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负责县级有关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3. 拟订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绿化、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石漠化防治、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国有林场、林草种苗、林草科技等工作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工程造林、社会造林、乡村绿化、部门绿化和义务植树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指导草原禁牧、草蓄平衡和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治理、退耕(牧)还草、还湿有关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综合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综合效益监测评估。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森林城市建设、林业碳汇、林草种苗和竹藤花卉行业管理等工作。
4. 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以及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扩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指导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
(六)改革与防火股。负责推进、落实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湿地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规划编制。负责林长制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全县森林草原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专项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综合防治和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 15 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 1 名:局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4 名:副局长 4 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 6 名。
第十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