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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肉制品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0日 09:45 浏览:[] 作者:张国巍 来源: 打印

近日,龙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肉制品违法行为。

1月17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兴顺商贸有限公司凯龙城分公司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为龙陵县龙山镇松山路,无法提供其凯龙城分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发现经营场所冰柜内有10袋超过保质期的江正牌火腿片(生产商:山东江正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其外包装标示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原地查封强制措施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5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27日开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5月12日从云南瀚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江正火腿片(规格:48*30*10)10件,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12月9日,保质期10个月,至2021年1月17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时,经营场所摆放1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65元。据当事人陈述,该商品过期后没有销售过。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火腿片在超过保质期后不进行下架销毁处理,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江正火腿片1件10袋;二、处罚款贰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