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艺术事业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服务类、艺术类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监督实施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全县专业文艺院团业务建设。指导管理全县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类展演、展览、比赛、旅游演艺活动及重大文艺活动。
二、负责拟订全县文博事业发展及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文物、博物相关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事业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县文物资源普查、征集、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与复制、历史文化研究、文物陈展工作。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审核和指导监管。
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扶持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类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展演、展览活动。负责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传承工作。组织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负责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