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76-7/2025110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EDLN3G1C
经营场所: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委会靛地组活动场所
负责人:刘本春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7月11日,本局收到消费者韩某平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称:于2025年7月2日在抖音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被投诉举报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云南绿茶”1份,单价16.8元,实际付款16.8元,经查询,涉案产品执行标准《GB/T14456.2》该标准有产品质量等级划分,但其并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显然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实际经营场所位于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委会靛地组活动场所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9-3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查阅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抖音平台店铺交易信息发现,当事人确实销售过相关食品,投诉举报信的交易内容属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直播设备1套,电脑1台,打印机1台,标签机1台,未拆封的标签纸一包约200张;2.1箱标注“半坡寨 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古树茶 手工制 原料甄选于云南保山龙陵茶区 普洱茶(生茶)净含量357克 产品名称:普洱茶(生茶) 产品原料: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 净含量:357克 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 贮存条件: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 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未标明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的茶叶饼55饼,4提(每提7饼);3.1箱标注“芹菜塘古树 单株 普洱茶(生茶)净含量:200克 产品名称:普洱茶(生茶) 产品原料: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 净含量:200克 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 贮存条件: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 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未标明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的茶叶102饼;4.1箱无标签的茶叶56提(5饼/提,每饼约100克);5.1箱标注“白银针”的茶叶5提(5饼/提,每饼约100克)及无标识的茶饼187饼(每饼重约100克);6.无标识的纸箱18个;7.标有“云南名茶”字样的纸箱90个,其中45箱内摆放有茶叶,未开封的纸箱有30个,已开封的纸箱15个;8.三箱粘贴有“收件人:段春乐”信息的茶叶。另检查发现,现场还摆放有:1.“云南绿茶”7袋,标签信息:产品名称:云南绿茶,原料:云南原生态茶春尖,净含量:200克,产品执行标准:GB/14456.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225053,储存条件:清洁、避光、通风、防潮、防高温,委托商:龙陵茶之家茶叶经营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委托生产商: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邮编:679100,生产日期:2025年3月8日,保质期:24个月;2.“云南野生古树红茶 单株”2袋,标签信息:产品名称:云南野生古树红茶 单株,原料:云南大叶种鲜叶,净含量:500克,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225053,储存条件:清洁、避光、通风、防潮、防高温,委托商:龙陵茶之家茶叶经营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委托生产商: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邮编:679100,生产日期:2025年7月16日,保质期:36个月;3.“云南绿茶”2袋,标签信息:产品名称:云南绿茶,原料:云南高原生态明前茶,净含量:500克,产品执行标准:GB/14456.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225053,储存条件:清洁、避光、通风、防潮、防高温,委托商:龙陵茶之家茶叶经营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委托生产商: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邮编:679100,生产日期:2025年3月8日,保质期:24个月;4.“云南野生古树晒红”1袋,标签信息:产品名称:云南野生古树晒红,原料:云南大叶种鲜叶,净含量:250克,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225053,储存条件:清洁、避光、通风、防潮、防高温,委托商:龙陵茶之家茶叶经营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委托生产商: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邮编:679100,生产日期:2025年7月16日,保质期:36个月;5.“云南原生态明前茶”1袋,标签信息:产品名称:云南原生态明前茶,原料:云南原生态明前茶春尖,净含量:200克,产品执行标准:GB/14456.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225053,储存条件:清洁、避光、通风、防潮、防高温,委托商:龙陵茶之家茶叶经营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委托生产商: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邮编:679100,生产日期:2025年3月8日,保质期:24个月;6.46张标签纸,标签信息:产品名称:云南野生古树晒红,原料:云南大叶种鲜叶,净含量:250克,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225053,储存条件:清洁、避光、通风、防潮、防高温,委托商:龙陵茶之家茶叶经营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委托生产商: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邮编:679100,生产日期:2025年7月16日,保质期:36个月。上述包装好并贴有标签的茶叶及标签纸均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款茶叶及46张标签纸的标签信息均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且场所内摆放有多款散装茶叶及分装工具,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茶叶生产分装的行为,经报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及标签纸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是用于在网络平台销售茶叶而成立的一个电子商务店,持有《营业执照》,名称: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本春,注册日期:2025年3月24日,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于2025年4月7日以营业执照在抖音平台开设名称为“茶之家茶叶”的网络店铺进行销售,于2025年7月20日更改抖音店铺名称为“保山龙陵源头助农茶区”,规模较小,无线下实体销售门店,茶叶直播实际场所为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委会靛地组活动场所。当事人与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之间于2025年4月6日订立有委托加工协议一份,内容包括加工产品范畴(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委托加工定单及相关事宜(包装设计、制作、订货、交货等相关事宜)、相关费用说明(每年支付给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5000元的知识产权费)、权利及义务。但当事人与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之间没有产生实际的委托生产经营行为,所销售的产品主要是向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位于腾冲世纪城的茗塘轩店铺、个人(段某乐)以散装茶叶的形式购进,在网络平台店铺接到订单后,在龙新乡黄草坝村靛地组活动场所直播点内分装相关茶叶,自行打印标签(标注有委托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相关信息)进行粘贴后销售。当事人支付的5000元/年的知识产权费为在抖音平台销售产品时可使用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也可在自行分装的茶叶包装上标注委托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相关信息。据当事人陈述,向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购进“云南绿茶”、“云南原生态明前茶”共60市斤,成本为550.5元,已销售31.5市斤,销售收入1217.4元;“芹菜塘古树单株(200克)”成本价为18元/饼,销售价为38元/饼,还未销售过;“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古树茶(357克)”成本价为25元/饼,销售价为48元/饼,还未销售过;无标签的56提茶叶(5饼/提,每饼100克)成本价为12元/饼,销售价为18元/饼,还未销售过;标注“白银针”的5提茶叶(5饼/提,每饼100克)及茶饼187饼(每饼重约100克)成本价为12元/饼,销售价为19元/饼,还未销售过。向位于腾冲世纪城的茗塘轩店铺购进“云南野生古树红茶 单株”、“云南野生古树晒红”共1.5市斤,成本价为40元/市斤,销售价为70元/市斤,还未销售过;向个人(段某乐)购进白茶共60市斤,成本价23元/市斤,还未销售过。上述购进的茶叶均为运到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靛地组活动场所直播点内后,使用分装工具自行分装粘贴标签并打包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均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原因是由于自身并不知晓标签标识相关规定,自网络直播销售以来,共销售上述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云南绿茶”93单(含投诉举报件销售的1单),单价16.8元的茶叶(250g)销售了43单(21.5市斤),单价9.9元的茶叶(100g)销售了50单(10市斤),销售金额合计1217.4元,获利666.9元。其余茶叶均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本局依据当事人陈述及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网络店铺交易信息认定涉及无证生产食品的茶叶违法所得为121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负责人刘本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信息;
2.投诉举报函1份,投诉举报实物照片2张,交易信息截图1张,证明案件来源、举报人举报情况及交易事实;
3.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2025年8月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无证生产茶叶(分装)及所获违法所得的事实;
4.《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5〕9-3号)附《扣押物品清单》,《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解除〔2025〕9-4号)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本局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的扣押措施的情况;
5.2025年7月29日出具给当事人的《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9-3号),证明了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合的行为,依法予以责令改正的事实;
6.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更改抖音平台店铺名称的事实;
7.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保山龙陵源头助农茶区”交易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相关食品及数量的事实;
8.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与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一份,支付生产许可证费用的交易截图一份,证明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租赁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资质的事实;
9.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并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龙市监延强〔2025〕9-1)、《延长扣押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龙市监延清〔2025〕9-1号)各1份。证明因情况复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通过微信电子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电话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龙陵县茶之家茶叶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使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分装食品(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分装食品(茶叶)的违法行为,并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该单位一是初次违法,因经营者自身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无主观故意,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是销售的茶叶未有因茶叶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案件经办人员秉承优化营商环境的执法理念,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要求,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使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分装食品(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分装生产食品(茶叶)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证分装生产的茶叶:7袋“云南绿茶”(200g)、2袋“云南野生古树红茶 单株”(500g)、2袋“云南绿茶”(500g)、1袋“云南野生古树晒红”(250g)、1袋“云南原生态明前茶”(200g);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包装物:46张标签纸;
2.没收违法所得1217.4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217.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下段)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