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50901-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维华副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45AG86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凤凰城3-1.2.3号
经营者:李维华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6月27日,我局从全国12315平台接到李某某投诉龙陵县龙山镇维华副食品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松饼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其自选售卖货架上摆放有肉松饼预包装食品,也无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本局于2025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5年7月7日当事人自选售卖货架上未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肉松饼”预包装食品。
另查明,上述涉案食品的采购和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店内现在销售的肉松饼是从龙陵县达利园(旺旺)副食总经销进来的,进货价是65元/件、1件有5斤;按斤销售,销售价格是16元/斤,不散卖、不单个卖,每件销售利润15元。近期没有销售肉松饼,投诉的单个应该是退漏的,大约0.4斤,超过保质期以后销售过给投诉人购买到的肉松饼食品价值6元;根据投诉人的支付账单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为6元。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7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工单一份共3页,表明投诉人购买超过保质期的肉松饼及支付价款情况和投诉转办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3.2025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一是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事实。
4.2025年7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的采购、销售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提出申请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理由、事实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收支明细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且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
6.当事人提交免于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首次违法事实,并申请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8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不罚告〔2025〕1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投诉后积极联系投诉人协商退赔事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已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方面,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