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2-0412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云南咳哩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MY7RQ7B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河头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安保
2022年1月27日,举报人范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2022年1月15日本人因生活需要购买到云南咳哩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咳哩佬原味果干”,生产日期是2021年9月10日,后发现该食品商品条码已经在2020年10月27日注销掉了。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查明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2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生产的“咳哩佬原味果干”产品包装使用着厂商识别代码(697158618)和相应商品条码(6971586180001),该厂商识别代码是其于2018年3月20日获准注册,有效期为2年。2022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了厂商识别代码(697158618)和相应商品条码(6971586180001),发现状态显示已注销。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697158618)已于2020年10月27日注销了,新的厂商识别代码(697466715)于2021年7月16日获准注册,有效期为:2021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当事人库存着标示有厂商识别代码(697158618)的产品包装3000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2张、“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了的厂商识别代码(697158618)页面截图3张,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事实;
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No.0696709、No.00337995、No.0/572013)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厂商识别代码是获准注册、变更、失效的相关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身份证明。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性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采取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