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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722-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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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38号 )

当事人:龙陵县平达乡志旺花圈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G5LG3C

经营者:闫志旺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达新街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5年2月18日,在开展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期间,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陵县平达乡平达新街的龙陵县平达乡志旺花圈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殡仪用品经营情况及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殡仪用品均未粘贴价格标签,也未见以价目表、标价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有效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被本局现场查获,本局现场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16—9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照片,已按本局要求如期完成整改。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复查时,发现该店铺并未在销售的商品上粘贴或标注价格,也未在显眼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有效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龙陵县平达乡志旺花圈店经营者闫志旺进行了询问调查,闫志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销售殡仪用品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4年8月5日在本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主要经营“香、钱纸”、花圈、纸扎等殡仪用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电子单据及纸质单据,其销售的“香、钱纸”主要是从龙陵县龙新乡顺清商店和芒市顺通综合经营部购进,购进价格为:灯白钱40元/捆、木姐纸38元/捆、好木姐纸45元/捆、新月亮560元/捆、小八方招财6元/板、中香150元/件、小香96元/件、纯檀香12元/盒;花圈从保山天堂花圈厂购进,购进价格为:1.8米1层伞花圈28元/个、1.8米2层伞花圈33元/个、2.2米3层伞花圈43元/个。调查期间,当事人称知道在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平时一般会在商品外面用记号笔写上价格,但由于经常外出做事,由其母亲在店内看守,老年人不知晓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把标有价格的商品销售了,造成新进的货品未及时标明价格,也未以价目表、标价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有效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相关销售台账、财务台账,本局无法准确查明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故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5日闫志旺向本局提交的龙陵县平达乡志旺花圈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闫志旺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闫志旺的个人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5年2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初次现场检查时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16—9号)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2页,2025年3月5日闫志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照片3张共2页。一是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殡仪用品在初次检查时未粘贴价格价签,也未以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三是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四是证明本局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店内未粘贴价格价签,也未以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5年6月5日本局对龙陵县平达乡志旺花圈店经营者闫志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共2页。一是进一步印证当事人销售的殡仪用品未粘贴价格价签,也未以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初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本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再次进行复查时要未完成整改的事实;三是证明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履行进货查验业务的事实;五是证明当事人不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主观故意。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7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销售殡仪用品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在销售殡仪用品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销售殡仪用品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销售殡仪用品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