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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70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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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28号 )

当事人:龙陵县象达镇靓颜健康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C3NEOR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农贸市场

经营者:杨翠明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象达镇靓颜健康养生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店内化妆品售卖货架上摆放着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6种14件:(1)原装小颗粒海藻面膜(生产厂商:广州胜舜化妆品有限公司,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2.02.10,使用期限:2025.02.10)数量3包;(2)复活草水光精华面膜(生产厂商:广东画景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30ml*5片,生产日期:2022.03.25,使用期限:2025.03.24)数量3盒;(3)海茵丝水光亮颜BB霜(生产厂商: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批号:JYH04-A092,规格:120ml/盒,使用期限:2025.04.11)数量1盒;(4)海茵丝水光高度保湿乳(生产厂商: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批号:JYH04-A121,规格:40克/盒,使用期限:2025.04.30)数量3盒;(5)海茵丝弹润补水洗颜膏(生产厂商: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批号:JYH04-A097,规格:120克/盒,使用期限:2025.04.06)数量3盒;(6)方小艾艾草莹润护发乳(生产厂商:佛山市肯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PF220414006,规格:680ml/瓶,使用限期:2025.04.24)数量1瓶。且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他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摆在一起,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6种14件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拍摄现场照片6张。本局6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杨翠明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杨翠明向本局提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翠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5年6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当事人在店内化妆品销售货架上摆放的6种14件化妆品是与其他的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混摆在一起,未能有效区分,经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方小艾艾草莹润护发乳为之前加盟商留下的,原装小颗粒海藻面膜、复活草水光精华面膜、海茵丝水光亮颜BB霜、海茵丝水光高度保湿乳和海茵丝弹润补水洗颜膏从保山商贸园购进的,具体商家姓名及位置已记不清楚,其中:(1)原装小颗粒海藻面膜,购进价格38元/包,销售价格58元/包,购进5包;(2)复活草水光精华面膜,购进价格26元/盒,销售价格35元/盒,购进9盒;(3)海茵丝水光亮颜BB霜,购进价格38/盒,销售价格48元/盒,购进2盒;(4)海茵丝水光高度保湿乳,购进价格38元/盒,销售价格48元/盒,购进6盒;(5)海茵丝弹润补水洗颜膏,购进价格28元/盒,销售价格38元/盒,购进5盒;(6)方小艾艾草莹润护发乳,购进价格48元/瓶,销售价格58元/瓶,购进数量由于时间较久记不清楚。违法物品货值金额以扣押的实际数量计算,合计为643元(58元/包×3包+35元/盒×3包+48元/盒×1盒+48元/盒×3盒+38元/盒×3盒+58元/瓶×1瓶),因超过使用期限后的上述化妆品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3.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6种14件化妆品,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销情况、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减轻罚款的申请。经核查,一是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以及涉案物品扣押工作;二是当事人立即下架相关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三是在后续调查中,当事人经营者杨翠明自觉接受询问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照材料;四是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请,本局决定予以采纳。

2025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包原装小颗粒海藻面膜、3盒复活草水光精华面膜、1盒海茵丝水光亮颜BB霜、3盒海茵丝水光高度保湿乳、3盒海茵丝弹润补水洗颜膏、1瓶方小艾艾草莹润护发乳;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