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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1218-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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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90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秋诚商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A8012F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黄龙玉公盘中心

经营者:李云峰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龙山镇秋诚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种,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店内食品售卖货架上摆放有下列9种食品:(1)1袋盐焗凤爪筋(生产企业:重庆凰巢实业有限公司;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12.14、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1元/袋;(2)5瓶小米辣(生产企业:云南金兴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30g;生产日期:2023.2.1;保质期:12个月):重庆宽富渝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4.5.4;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4)3袋懒厨子清油火锅底料(生产企业:重庆懒厨子食品有限公司; 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2.10.13;保质期:15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5)12袋十三香烧烤调味料(生产企业: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35g ;生产日期:2022.4.25;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2元/袋;(6)10袋红糖(生产企业:昆明优朗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3.5.5;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7)3袋单晶体冰糖(生产企业:昆明睿宇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净含量:400g ;生产日期:2023.1.4 ;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8)2袋酸萝卜老鸭汤炖料(生产企业:重庆市奇味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 ;生产日期:2023.4.8;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9)1盒蛋黄派(注心型)(生产企业: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38g;生产日期:2024.10.31;保质期:8个月)销售价格9元/袋,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84.00元。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据当事人陈述,该批食品过期后未售出过,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另,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证件资质等证明材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销情况、货值、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4.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

2025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1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过期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拟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袋盐焗凤爪筋、5瓶小米辣、7袋懒厨子青花椒黄焖鸡调料、3袋懒厨子清油火锅底料、12袋十三香烧烤调味料、10袋红糖、3袋单晶体冰糖、2袋酸萝卜老鸭汤炖料、1盒蛋黄派(注心型);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