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76-7/20251013-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075269821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龙新乡黄草坝村老瓷厂旁
负责人:段明保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8月15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书一份,投诉举报主体为: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075269821A,负责人段明保),投诉举报人称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委托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加工的“雪山村2025年古树晒红”是普通的工夫红茶冒充的,且未标注质量等级,遂投诉举报到我局。2025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老瓷厂旁的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内无该款茶叶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存货。经查询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抖音平台店铺“雪山村集体助农茶叶”交易信息,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经营抖音平台店铺“雪山村集体助农茶叶”)确实销售过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购进的相关食品(茶叶),投诉举报内容属实(本局另行对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调查处理)。该款茶叶标签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雪山村2025年古树晒红;产品配料:云南大叶种鲜叶;净含量:500克;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225053;储存条件:清洁、避光、通风、防潮、防高湿、禁止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储、混放;保质期:在符合执行标准GB/T13738.2储存标准下长期储存;委托商: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委托生产商: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生产包装日期:2025年5月23日。该款茶叶标签标有“古树晒红”,未标注质量等级信息,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茶叶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075269821A)》《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YNXZF0523100214)》的茶叶生产加工小作坊。当事人销售的相关茶叶,其中一部分茶叶是在当事人的小作坊内进行加工并在本地销售,一部分是委托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该款涉案茶叶“雪山村2025年古树晒红”为委托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后,由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进行包装打包发货,在包装过程中粘贴食品的标签标识。因当事人对功夫红茶和晒红茶两款茶叶的区别认识不到位,故在该款涉案茶叶的标签上标识了晒红茶。又因负责人疏于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疏忽,未将质量等级标注在标签上,导致未严格按照食品标签标识规定进行标识。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给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的“雪山村2025年古树晒红”共10袋,销售价格为7.5元/袋,销售价款合计75元,认定违法所得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段明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信息;
2.投诉举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举报情况;
3.举报实物照片3张,交易信息截图1张。证明其茶叶产品标签上标识了“晒红茶”以及未标注质量等级信息的事实;
4.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茶叶)的情况、所获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5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应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销售的茶叶未有因茶叶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12000元。
罚没款合计120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下段)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