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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425-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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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5〕30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新黄草坝星缘饼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FRUB4T

登记证编号:YNXZF0523100176

住所: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黄草坝街

经营者:周朝早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按照保山市2025年“两节”“两会”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监测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桃酥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30500716430073ZX。保山市检验检测院于2025年2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DBJ25530500716430073ZX)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桃酥经抽样检验(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桃酥检验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桃酥是龙陵县龙新黄草坝星缘饼屋(经营者:周朝早)于2025年1月12日在店内生产的,生产桃酥的食品添加剂于2024年12月份从保山“兴中兴”购进,购进时没有索取进货单据和相关许可证明,也未索取检测证明。另查明,当事人一共生产了4.5kg该批次桃酥,已经销售了2kg,我局抽检样品数为2.5kg,销售价格18元/kg,销售金额合计81元,故违法所得为81元。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执法人员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告知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依法申请复检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证明当事人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5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不合格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自愿认罚承诺暨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有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1元;

2.罚款1000元;

3.合计罚款108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