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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2-0822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2-08-2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2〕40号)

当事人龙陵县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4432755714N

住所龙陵县城龙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洪国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龙陵县城龙玉大道中段

2022年04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医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淫羊藿(生产企业: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切制、500g/袋;批号:190805;生产日期:2019年08月25日;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4日)进行监督抽检,经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CY20220027),报告显示该批次淫羊藿含量不符合规定:①总黄酮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总黄酮以淫羊藿苷(C33H40O15)计,不得少于5.0%;检验结果为4.6%(不符合规定);②淫羊藿苷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淫羊藿苷(C33H40O15)计,不得少于0.40%;检验结果为0.06%(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本局于2022年05月26日向你医院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药检结〔2022〕1号),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本局视为你医院放弃申请复检。因该批次淫羊藿的含量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本局依法认定该批次的淫羊藿为劣药。

你医院使用该批次淫羊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06月07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0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医院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龙市监询通〔2022〕40号),并于2022年06月27日对你医院法定代表人洪国文委托的代理人刘玉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你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淫羊藿(生产企业: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切制、500g/袋;批号:190805;生产日期:2019年08月25日;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4日),于2022年01月11日从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8kg,购进单价:260.00元/kg,货值金额为2080.00元。

另查明,该批次的淫羊藿的使用情况如下:2022年01月11日至2022年05月24日你医院共使用(销售)了5kg,使用(销售)价为购进价基础上加15%,使用(销售)价格为299.00元/kg(260.00元/kg×115%=299.00元/kg),共计1495.00元(299.00元/kg×5kg=1495.00元);2022年04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淫羊藿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500g(3袋),由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采用非现场结算方式支付样品购买费共计448.50元(299.00元/kg×1.5kg=448.50元);2022年05月25日,你医院接到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召回通告》后,于2022年05月26日将剩余的1500g淫羊藿全部退回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故该1500g淫羊藿无违法所得。综上,该批次的中药饮片淫羊藿已全部召回,无库存;你医院使用(销售)的中药饮片淫羊藿违法所得认定为1943.50元(448.50元+1495.00元=1943.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龙陵县中医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洪国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医院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04月07日),《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NO 20224002)1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证明2022年04月07日本局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淫羊藿进行抽检的情况。

3.《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刘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处理本案件的权限。

4.《药品检验报告》(CY20220027)1份,证明了该批次淫羊藿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5.《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药检结〔2022〕1号)1份,证明了检验结果告知的情况。

6.询问笔录1份(2022年06月27日),《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产品召回通告》复印件1份,《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复印件1份,《龙陵县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照片1份,一是证明该批次淫羊藿购进、销售(使用)情况;二是证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三是证明该批次淫羊藿剩余产品召回情况。

2022年07月22日,本局依法向你医院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市监罚听告〔2022〕40号),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已构成使用(销售)劣药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医院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医院采取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同时决定对你医院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肆拾叁元伍角整(1943.50元);

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壹仟玖佰肆拾叁元伍角(101943.50元)。

你医院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