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76-7/2025120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肆禧堂糕点面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EFN5Y28N
小作坊登记证:YNXZF0523100382
经营者:杨能清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锦绣润苑北区10-5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8月28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抽样人员对龙陵县肆禧堂糕点面包店加工经营的芝麻饼(共加工5公斤,加工日期:2025年08月25日,规格:散装)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26日,经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70ɡ/kɡ,该批次的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DBJ25530500725333660),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1月3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8月25日龙陵县肆禧堂糕点面包店生产加工芝麻饼5公斤,其中2025年8月28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抽取检验样品2.28公斤,剩余2.72公斤已对社会销售,单价为26元/公斤,销货价款共130.00元。2025年9月26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芝麻饼样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170ɡ/k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事实;
3.保山市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芝麻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当事人对于抽检结论认可的事实;
5.网络购买添加剂“复配防腐剂”的微信截图和“复配防腐剂”产品信息截图各一张,证明当事人购买使用添加剂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 (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无主观故意行为,能如实说明产品生产加工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未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况,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