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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120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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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82号)

当事人:洪孝升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晚妆酒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但现场未见悬挂相关经营证照且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经营证照,其行为涉嫌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2025年9月1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据当事人陈述,2024年9月当事人与段某以口头协议方式共同开设龙陵县晚妆酒吧服务厅,并于2024年9月29日经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经营者:段某。该店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因两人矛盾,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段某于2025年8月20日提交注销《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于当日将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了注销登记,《营业执照》通过简易注销申请注销后,其本人也离开了该店,后于8月28日通过简易注销将该店《营业执照》办理了注销登记。造成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开店营业至今,无证经营21天、无照经营13天,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晚在证照检查时查获。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无证无照经营期间营业额和利润无法查实。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20-6号),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积极办理了相关经营证照,已经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的事实、过程及获利情况等,同时与现场检查笔录相印证;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事实;

5.登记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况及当事人于2025年8月29日起无照经营的事实情况;

6.《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受理、准予通知书2份,证明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况及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起无照经营的事实情况;

7.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9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无证无照经营时间不长,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许可材料并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林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