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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801-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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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40号 )

当事人:龙陵县平达润仙商店(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DB6HN65H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达中学内

经营者:朱润仙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5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平达润仙商店的商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沙宣修护水养洗发露1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所发现的1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商品在经营场所混摆在一起,未能有效区分,经营者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下列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沙宣修护水养洗发露,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产品标准:Q/GZBJ2,生产企业:江苏宝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太仓市通港东路88号,净含量: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7,共计20瓶。

另查明,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日购进的,是从拼多多平台“信佳洗护专营店”店铺购进的,共购进数量为24瓶,购进单价2.08元/瓶,销售单价3元/瓶,现存20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网上进货截图,本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进货截图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60元(3元/瓶*20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销货单据,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提交的龙陵县平达润仙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信息备案采集表》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2.2025年6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5〕7-3号)1份共1页,附《扣押财物清单》(龙市监强制〔2025〕7-3号)1份共1页,扣押的涉案化妆品1种累计20瓶,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2页。一是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况。

3.2025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的采购、销售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提出申请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理由、事实等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7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保证今后一定加强店内商品安全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秉承包容审慎执法要求,经综合考虑,拟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沙宣修护水养洗发露(净含量50ml)20瓶;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