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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1117-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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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80号)

当事人: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龙陵龙江兴勤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PPYE76D

药品经营许可证:滇CA5230062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江乡赧等村委会赧等街

经营者:张兴勤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龙陵龙江兴勤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内的药品售卖柜上摆放着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种,执法人员经报请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经营的药店内药品售卖柜上摆放的下列6种药品:(1)9盒替硝唑片(规格:0.5g/片×8片/板×1板/盒,生产厂家: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3.08.21,有效期:2025.08.20)销售价格9.8元/盒;(2)1杯三七伤药片(规格:27片/袋×10袋/杯,生产厂家:吉林省红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29,有效期:2024.09)销售价格20元/杯;(3)2盒痔速宁片(规格:12片/板×4板/盒,生产厂家:湖南德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15,有效期:2025.08)销售价格15.8元/盒;(4)13袋伤湿止痛膏(规格:10贴/袋,生产厂家:河南羚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0.17,有效期:2024.09)销售价格6元/袋;(5)6盒风寒感冒颗粒(规格:8克/板×10袋/盒,生产厂家: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0.16,有效期:2025.10.15)销售价格15元/盒;(6)1盒清淋颗粒(规格:10g×14袋/盒,生产厂家: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生产日期:2023.09.16,有效期:2025.09.15)销售价格15.8元/盒,均已超过有效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在调查过程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9×9.8+1×20+2×15.8+13×6+6×15+1×15.8)=323.6元。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已构成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销货台账,并声称销货记录不齐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没有销售过,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1份,一是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情况;二是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购销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事实。

4.《药品调拨出库单》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来源。

5.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1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书。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替硝唑片9盒、三七伤药片1杯、痔速宁片2盒、伤湿止痛膏13袋、风寒感冒颗粒6盒、清淋颗粒1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下段)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