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827-00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5-08-27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不罚〔2025〕19号 )

当事人:龙陵县镇安镇大孝鲜禽销售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PLL707Y

住所:龙陵县镇安镇集贸市场大棚内十二排22-24号

法定代表人:何大孝

2025年5月14日,我局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镇安镇大孝鲜禽销售点销售的火鸭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19日,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残留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2025A16886)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程序和时限,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形成了询问笔录。该案未实施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以14元/kg的价格从瑞丽市勐卯镇红光村桂树龙处购进火鸭185kg。该批火鸭是亲戚做客自己帮忙代买,剩余一部分自己售卖,至2025年6月19日检验报告(编号№:SP2025A16886)出具前,以22元/kg左右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火鸭的行为,已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均是零售,未记录购买者,且销售时间过长,已无法追回,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一是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二是证明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火鸭的销售情况、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

4.四川省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

5.当事人进货转账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数量。

6.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1份,证明不合格食品的购进渠道及索证索票情况。

2025年8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火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提交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购进时对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并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