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5071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平达李子农副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CNKJEMXW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达村委会街脚组33号
经营者:李家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5年3月27日,本局接到来自12345平台投诉举报1件,投诉举报人同时对两个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1:龙陵县平达李子农副产品经营部(负责人李家再,地址:龙陵县平达乡街角组33号);被投诉举报人2: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雷家寨小组)。投诉举报人称:3月2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李子家的茶”(经营者营业执照:龙陵县平达乡李子农副产品经营部)购买了生产厂家为“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树茶叶,共花费98元,到货后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收到的产品为散茶、生茶,而标签上的执行标准为GB/22111,属于普洱茶…。故该产品错用乱用执行标准,超范围生产,不符合规定。二是该商家涉嫌冒用他人厂家信息,私自加贴标签非法分装,制假售假。为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确认,执行标准GB/T 22111为《普洱茶国家标准》。根据投诉举报内容,本局执法人员查看了网店名“李子家的茶”的店铺信息,并对位于龙陵县平达乡平达村街脚组33号的“龙陵县平达李子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网店名为“李子家的茶”的实际经营单位为“龙陵县平达李子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核查时,未发现被投诉产品,经查看“李子家的茶”网店店铺网页销售记录,当事人确实向投诉人销售了被投诉的相关产品。现场核查时,经营者未能提供与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委托加工协议、营业执照及相关生产资质证明材料。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被投诉中涉及生产厂家位于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雷家寨小组的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厂大门关闭,且在进门左侧的墙上张贴着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公告内容显示该厂财产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4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4日,该厂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茶叶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8日设立登记了“龙陵县平达李子农副产品经营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李子家的茶”网店从从事茶叶、农副产品、农产品等经营活动。平时,当事人在平台上接到订单后,将从云南省临沧市阿伟古树茶初制所购进的普洱生茶散茶进行称量分装,因当事人对茶叶外包装标签标识标准不熟悉,将印有“执行标准:GB/T 22111-2006、受委托商: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3052301427”等信息印在销售的茶叶外包装标签上,导致分装销售的茶叶未按执行标准进行标识和冒用了他人厂名、厂址,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茶叶的事实。
另查明,上述涉案普洱生茶散茶是当事人从云南省临沧市阿伟古树茶初制所购进,因时间间隔过长、每次进货种类多量少,被投诉的这批茶叶的购进数量和价格都记不太清楚了,且和该店的店主是朋友,每次都是直接去加工场所进货,未开具进货单据。据经营者李家再陈述,被投诉产品“云南保山产区古树普洱生茶散料春茶”截至目前共卖出1件(500g/件),销售单价为98元/500g,每单销售运费均为10元,货值共计98元,故违法所得金额为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8张共3页,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茶叶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普洱生茶散茶外包装标签标识信息的相关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茶叶购进情况、经营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法定代表人李家再的《居民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4.保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一份2页,表明投诉人购买茶叶数量及支付价款情况和投诉转办情况。
2025年6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普洱生茶散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8元;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