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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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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286-3/2026080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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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告知书】龙新乡水域安全告知书

为全面筑牢我乡水域安全防线,保护辖区内河道、水库等水域生态环境、水资源完好,有效防范溺水、涉水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乡水域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向全体群众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向辖区内河道、水库、沟渠等水域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料及各类有毒有害污染物,杜绝一切污染水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严禁在河道两岸、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展采石、取土、抽沙、开荒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严禁乱砍滥伐水域周边防护林木、植被,杜绝破坏水域生态和防洪护坡设施的行为。

三、严禁在水库、河道等公共水域内实施网鱼、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禁止使用各类违规渔具捕捞水产生物,切实保护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

四、严禁在水库库区水域、滩地及河道危险区域内开展烧烤、露营、野炊、野餐、留宿等一切违规聚集活动,杜绝明火作业,防范火灾、溺水、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事故。

五、严禁任何人员在无安全保障的河道、水库、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玩水、垂钓、开展水上娱乐项目,未成年人必须由监护人全程监护,私自下水、擅自涉水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当事人及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严禁损毁、拆卸、偷盗、侵占各类水利设施、防护栏、警示标志、监控设备等设施设备,严禁围垦、侵占、填埋河道、水库库区水域及管护用地。

七、严禁未经审批在河道、水库管护范围内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搭建构筑物、堆放杂物等活动,禁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水库安全运行、危害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涉水行为。

八、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龙新乡人民政府举报反映,举报电话:6800003。

九、所有群众须自觉遵守本告知书全部规定,主动抵制各类水域违规违法行为。若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事故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全部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辖区内所有居民、流动人口及外来人员须严格自觉遵守。

龙新乡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