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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3-5/20251103-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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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龙江乡辖区内禁止毁坏林木的提醒

近期,经排查发现有乡内、乡外人员前往我乡新寨村大尖山等区域,使用木棒、铁锤、石头等工具敲打树木以捕捉知了。该行为已导致大量树木出现脱皮、开裂、折断等不同程度损坏,不仅破坏了辖区生态环境,更直接造成林农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为切实加强林木保护,保持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破坏树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二、对于拒不遵守本通知要求,仍实施毁坏林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一)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请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劝导身边人及外来人员共同保护林木,共同守护龙江乡的绿水青山。

举报电话:龙江乡人民政府 6830016

特此通知。

龙江乡人民政府 

2025 年 11 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