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50707-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老蒋烤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NWTHX0N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备案编号:YNC0523101083
经营者:蒋海
经营地址:云南省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龙都8-15号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2025年4月1日,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抽工作安排,依法对龙陵县龙山镇老蒋烤鸭店加工制作的烤鸭(自制)、烤肉(自制)带到龙陵县龙山镇蒋海烤鸭店进行售卖的烤鸭(自制)、烤肉(自制)进行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样品烤鸭(自制)、烤肉(自制)检验结果显示铅(以pb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龙陵县龙山镇老蒋烤鸭店每日现场加工烤鸭(自制)、烤肉(自制)等相关食品,加工烤鸭(自制)每日30-40只,18元/只进行售卖,烤肉(自制)50斤左右,40元/斤进行售卖,加工好后带到龙山镇中心农贸市场的龙陵县龙山镇蒋海烤鸭店(另案处理)进行售卖。加工制作烤鸭(自制)所用的食材(佐料)有蜂蜜、盐巴、麦芽糖、芝麻等,烧肉(自制)所用的食材(佐料)有茴香面、草果面、辣子面、盐巴等。茴香面是街天零散购买,自己加工成粉末状;草果面是买生草果包回来凉晒加工;辣子面是农贸市场进购;盐巴是跟龙陵县云飞扬商贸有限公司进购;蜂蜜是保山老家的哥哥自己养殖;麦芽糖是从网上购买;芝麻是龙陵县镇安镇商户送货上门。提色用了蜂蜜、麦芽糖,生产的烤鸭(自制)、烤肉(自制)未添加相关食品添加剂。2025年4月18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2025年4月1日抽检的烤鸭(自制)、烤肉(自制)进行抽样检验,“烤鸭(自制)”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0.537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烤肉(自制)”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0.571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8699JD2505172、No:8699JD2505179),并于2025年5月14日到龙陵县龙山镇老蒋烤鸭店开展了现场核查检查,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4月1日当天加工制作的烤鸭(自制)、烤肉(自制)全部售完,具体加工制售了多少记不清楚,抽检时支付烤鸭2只36元,烤肉1.5kg120元,合计1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经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2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及抽样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No:8699JD2505172、No:8699JD2505179)2份,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检验结果告知等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龙陵县龙山镇老蒋烤鸭店《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5年5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2.罚款800元;
罚款合计:95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