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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506-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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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5〕34号)

当事人:龙陵县镇安镇东芹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DU0T61

经营地址:龙陵县镇安镇镇安街(龙陵县第二中学内)

经营者:杨东芹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5年3月24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镇安镇东芹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内收银台外“特价食品销售区”桌子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汉堡”。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店内收银台外“特价食品销售区”桌子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1种:汉堡20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18日,保质期为5天,外包装标明售价3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总计6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台账,该批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进货单据1份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一是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二是证明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销情况、未获得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货值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5年4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过期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书。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汉堡”20袋;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