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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812-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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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为方便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下段延长线

邮政编码:678300

联系电话:0875—6125911

传 真:0875—612591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可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访问“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ling.gov.cn,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链接:https://www.longling.gov.cn/zwgk/ysqgk.htm。也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链接: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440fde2c-1c9d-41c6-aede-b930b78d6a15。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5.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发至本机关受理邮箱,电子邮箱:llxscj888@163.com,并电话联系确认接收日期。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六、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