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8-7/2025111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 文号 | 浏览量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4MB0U056423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世龙
受委托单位:龙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龙陵县卫生监督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44327557499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奇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保编〔2025〕16号)》、《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龙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龙机编〔2025〕3号)》文件精神,明确委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范围及权限,明确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党委研究,决定将龙陵县卫生健康局承担的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龙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龙陵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一、委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范围
龙陵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限
(一)委托龙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龙陵县卫生监督所)代为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核等行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
(二)龙陵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委托、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疾病预防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指导、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2.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委托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委托工作合法有效顺利开展。
3.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4.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做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5.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撤销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6.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7.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样式,授予受委托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委托单位印章的权限。
8.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中共龙陵县委编制机构下发的“三定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明确各科室职责,承接委托单位委托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
3.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4.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
6.受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的工作情况,应当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半年、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7.受委托单位因超出委托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在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8.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9.受委托单位应制定和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期限及终止
(一)本委托书自2025年11月17日起生效,至取消委托之日失效。
(二)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单位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龙陵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