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5262660/20260518-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6-05-18 |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文旅行业管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直接向本局提交投诉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便民高效、属地管理、一事一办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
(八)认为本单位提供的自身相关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且本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正的。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留言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当面口头诉求应当由受理人员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台账,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严格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及法定救济途径: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局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法查找、无具体违法事实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终止处理决定的;
(四)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无新事实、新理由重复举报的;
(五)恶意重复举报、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的;
(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无合法查询依据的;
(七)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支持匿名举报;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线索,无需举报人强制举证,核查取证工作由受理部门负责;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工作条例》办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延长15日。
针对文旅行业游客、经营商户简易投诉事项,开辟快速办理通道,7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内部通报批评、约谈提醒等处置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权机关建议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改完成后由局办公室开展复核复查,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严禁泄露、篡改举报人信息,严禁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工作人员,依法从严追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