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11533024MB1852088X-/2022-081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8-1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本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条 本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本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个人,要及时纠正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