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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认真组织学习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8日 10:05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49号),环境保护责任规定涉及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检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自2016年8月11日起执行。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责任规定,8月15日,龙陵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进行了学习,廖光从局长就学习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责任规定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全局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学习,准确把握和理解环境保护责任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二是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负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14个方面的责任,并将责任履行与个人岗位职责相结合,落实到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推动全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三是要围绕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做好应急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