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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
保险让群众损失有补偿 野生动物得保护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6日 16:36 浏览:[] 作者:刘世璋 来源: 打印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三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2016年,龙陵县林业局严格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及《2016年保山市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项目服务手册》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16年12月28日圆满完成了2016年度全县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肇事案件的整理、审核、上报工作,并于次年4月20日全面完成了上报损失补偿扫尾工作。

2016年度全县共发生野生动物肇事案367起,共造成经济损失956628.37元。其中:伤人案件208起(熊伤人2起伤2人,蛇伤人206起、伤205人死亡1人),造成经济损失664936.37元;财产损失案件159起,野生动物咬死黄牛21头,羊60只,损毁玉米406.3亩59453公斤,甘蔗47.26亩87912公斤,蜂蜜230公斤,胡蜂17巢,造成经济损失291692元。截至2017年4月20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核实兑付并打入受害人账户补偿款计858704.18元(其中龙新乡蛇伤致死者家属获赔20万元)。全年案件赔付率100%,案件上报损失赔付率占89.8%,极力缓解了我县野生动物保护与肇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