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人社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3日 14:57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

1.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从业人员即可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的灵活就业参保,也可选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2.参保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超过缴费期缴费参保的,按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提供资料: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三特人员(残疾人、低保人员、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低收入人员)有效残疾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4.办理程序:

初审:参保人员向村(社区)经办人员或所属学校经办人员提供资料:

(1)新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2)原参保人员只需提供医保IC卡原件;(3)新参保和原参保“三特”人员提供有效残疾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村(社区)经办人员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参保申请人补齐材料),初审合格后缴纳当年保险费,新参保人员还需填写《参保申请表》,提交县级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审核。   

复审:县级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对参保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网上解锁参保人员当年IC卡,新参保人员制作医疗保险IC卡;不符合规定,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参保人说明理由。

5.医疗保险IC卡发放:由相关经办人员负责逐级领卡签收,发放到新参保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