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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
杜绝侥幸心理 缓刑考验期满仅差13天被收监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 17:05 浏览:[] 作者: 来源: 龙陵县司法局 打印

社区矫正人员黄某荣,男,汉族,现年46岁,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于2018年8月4日期满。2018年7月22日,黄某荣因吸食毒品被龙陵县公安局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行政拘留期满,被龙陵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保山市龙陵县司法局向原作出判决的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社区矫正人员黄某荣缓刑的建议书,2018年9月17日,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裁定对黄某荣撤销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六个月。

刑罚执行分监禁和非监禁执行两种方式,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服从矫正机构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但极少数社区矫正人员自认为我罪不重,只是被判了缓刑,社区矫正只是形式,不参加社区矫正也没有什么不利后果,或是存有侥幸心理,不遵守矫正纪律、不服从监督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等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错误认识,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什么,不认罪悔罪、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矫正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最后的结果就是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矫正人员黄某荣就是心存侥幸,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缓刑考验期满仅差13天,仍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