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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工作
以六个保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9日 14:18 浏览:[] 作者:朱晓燕 来源: 打印

公开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然而,公开的前提是不需要保密,保密是为了更好的公开和更公平的竞争。一些采购项目的失败或投诉事件的发生,大多始于泄密。因此,学习、掌握和执行政府采购保密制度,对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采购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自身保密知识的学习,同时也要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保密工作的认识。  

第一,标底保密。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准绳,是评价的重要尺度。标底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定价交易的基础,若标底泄密,多个承包方之间的竞争弱化,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交易讲价有失公平,使发包方蒙受损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泄露标底,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投标供应商情况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三,评审专家信息保密。开标前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保密。一般而言,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都是密封打印,交由监标人员在评标现场拆封、核对,一旦评审专家信息泄露,个别投标人可能会找专家“做工作”,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

第四,评审情况保密。首先,要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其次,评标人员、监督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评标情况及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最后,评标结果在公示前应保密。

第五,投标文件保密。除依法应公开的内容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均属于保密的内容。

第六,商业秘密保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