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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督导评估组对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8日 15:55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

2017年5月15日至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导评估组,对我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了省级督导评估。按照《云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督导评估组本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通过审核龙陵县提供的评估材料,听取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汇报,观看教育专题片,召开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校长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4个座谈会,抽查义务教育学校11所,发放调查问卷,测算公众满意度和学校差异系数等评估程序,对龙陵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了省级督导评估。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评估组按照《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及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111所小学,13所初级中学,4所完中初中部分的10项办学条件进行了核查,结果均达到8项以上,龙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已全部达到了省级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组以龙陵县2016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数据来源,按照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以国家差异系数的测算方法,分别计算出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其中,小学差异系数为0.367,初中差异系数为0.267。核查的结果是龙陵县的小学、初中差异系数,均符合且低于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标准。

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组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从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

队伍、质量管理4个A级指标,23项B级指标进行了核查,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核查结果是龙陵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已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

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评估组按照评估指标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征求了龙陵县部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教师、校长、家长、学生代表等不同群体的意见,此次调查问卷共发放642份,收回642份,有效问卷642份,公众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到了97.24℅。同时,评估组还对龙陵县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未发现“一票否决”的情况。

综合以上结果,评估组一致认为龙陵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已达到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评估标准,评估组将根据相关程序向省教育厅党组报告,待教育厅专题研究以后,报省人民政府向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申请国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