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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1-9-06_B/2016-1014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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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勐糯镇2016年林下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勐糯镇西部山区与平达乡接壤,林地面积3977公顷,森林覆盖率达67%,森林资源比较丰富,自然条件优越,发展林下产业潜力巨大,为充分发挥勐糯镇西部山区森林资源优势,增加山区群众收入,帮助山区群众脱贫奔小康,结合实际,特制定勐糯镇2016年林下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思想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山区农民脱贫致富为目的,牢固树立“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着力培育和发展林下经济产业,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实现林业经济效益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选准产业,重点扶持推进的原则,大力发展林下仿野生紫皮石斛种植,胡蜂、林下生态鸡养殖产业。

(一)仿野生石斛。2016年实现新植仿野生石斛400亩,新植仿野生石斛鲜条产量8000千克、产值200万元。推动沟心、丛岗2个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00元。

(二)胡蜂。2016年实现胡蜂养殖3000巢,实现胡蜂蜂蛹产量16000千克、产值200万元。推动沟心、丛岗2个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00元。

(三)林下生态鸡。2016年新增林下生态鸡存栏7万只,出栏7万只,实现生态鸡肉产量175吨,实现产值630万元。推动沟心、丛岗2个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600元。

三、发展模式

坚持开放合作的发展理念,以“合作共赢、互惠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采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破解林下产业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的难题。

(一)仿野生石斛。由合作社按每亩2000元出资入股,其余资金由农户出资,双方共同组建仿野生紫皮石斛种植基地,合作社负责技术指导、日常监督、市场销售,农户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及无偿提供林地。双方收益按照销售收入进行分配,合作社占8%,农户占92%。

(二)胡蜂。由合作社按每巢成本的50%出资入股,其余资金由农户出资,双方共同组建胡蜂养殖基地。合作社负责技术指导、日常监督、市场销售,农户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及无偿提供林地。产品销售后,农户退还合作社入股资金,农户按照实际销售巢数30元/巢支付合作社管理费。次年新发展的,合作社同样按照每巢成本的50%出资入股,农户同样按照实际销售巢数30元/巢支付合作社管理费。

(三)林下生态鸡。由合作社按每只10元出资入股,其余资金由农户出资,双方共同组建林下生态鸡养殖基地。合作社负责技术指导、日常监督、市场销售,农户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及无偿提供林地。产品销售后,农户退还合作社入股资金,农户按照实际销售只数1.5元/只支付合作社管理费。

四、规划布局

(一)仿野生石斛。仿野生紫皮石斛种植地块应选择在海拔1200米以上、森林林木资源丰富且立地条件好、有水利资源的区域,种植连片且面积要求不低于5亩。重点是沟心、丛岗2个村,其它社区零星发展。

(二)胡蜂。林下胡蜂养殖地块应选择在海拔1000米以上、森林林木资源丰富且立地条件好,避开人为活动频繁、大量蔗地及农地的区域。

(三)林下生态鸡。林下生态鸡养殖地块应选择在海拔1000米以上,农户家边周围的果地、林地,林木资源丰富且立地条件好的地块。

五、扶持政策

(一)仿野生石斛。每户连片种植5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镇政府将按2000元/亩的标准兑付到合作社,由合作社兑付给农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签订协议后,先兑付500元/亩,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签订种植协议后,先兑付1000元/亩。

(二)胡蜂。每户养殖胡蜂规模达到10巢以上,经验收合格后,镇政府将按100元/巢的标准兑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兑付给农户。

(三)林下生态鸡。每户养殖规模达到300只以上,经验收合格后,镇政府将按10元/只的标准兑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兑付给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签订协议后,镇政府将按5元/只的标准兑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预先兑付给农户。

六、时间安排

(一)2016年2月底前,完成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地块选址规划工作。

(二)2016年3月20日前,完成沟心寨、丛岗2个村3项林下产业6个合作社注册工作;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完成鸡苗、胡蜂定购及物资、饲料、圈舍、基地等基础准备工作。

(三)2016年3月底前,完成林下生态鸡养殖工作。

(四)2016年4月底前,完成胡蜂养殖工作。

(五)2016年5月底前,完成仿野生石斛种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及种苗准备工作;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种植。

七、组织保障

(一)领导机构。经研究决定,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挂村领导、林业站、兽医站、有关单位、涉及种植村(社区)领导为成员的勐糯镇2016年林下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政府,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经费保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分别安排林业站、兽医站1万元、沟心寨村、丛岗村一定工作经费。

(三)管理保障。

1﹒镇人民政府将3项产业纳入年终对各村(社区)、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2﹒镇级层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分管领导、挂村领导、林业站、兽医站进行,村级层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村领导班子进行,分管领导必须统筹兼顾,镇、村两级领导必须划片包干、各负其责。

3﹒林业站、兽医站必须各选定3人以上技术员,负责产业发展各个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的统计上报等,站长必须统筹兼顾,技术员必须划片包干、各负其责。

4﹒每发生1起私自进苗、进物资、进饲料,不统一品种、技术、规格、生产标准、防疫的行为,私自采收、(买)卖或产量弄虚作假的行为,全额退回合作社入股资金,并按照合作社扶持该农户资金的2倍赔偿给合作社。

附件:1﹒勐糯镇2016年林下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仿野生石斛种植合作协议书

3﹒胡蜂养殖合作协议书

4﹒林下生态鸡养殖合作协议书

附件1

勐糯镇2016年林下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匡兴波 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李富华 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王正虎 党委委员、镇人大主席

余嘉龙 党委委员、镇武装部长

杨培记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德超 镇党政办主任

张继平 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杨永龙 镇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姚茂然 镇水利工作站站长

王应华 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闫 波 三库一线管理处处长

周朝元 镇财政所所长

罗光明 镇国土所所长

李冬兰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王家华 沟心寨村党总支书记

罗 波 丛岗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人民政府,由李富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继平、杨永龙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附件2

仿野生石斛种植合作协议书

甲方: 合作社

乙方: 等农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就仿野生石斛种植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方式

(一)仿野生石斛种植基地建设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每户种植连片且面积要求5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2000元/亩出资,其余资金由乙方负责出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签订种植协议后,合作社先按照500元/亩的标准预支;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签订种植协议后,合作社先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预支。

(二)甲方负责技术指导、日常监督、进购物资种苗、市场销售,乙方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及无偿提供林地。

(三)双方收益按照销售收入进行分配,甲方占8%,乙方占92%。

二、经营情况

合作种植地点位于 村 小组 山林;合作经营面积: 亩。

三、合作期限

5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种苗、物资标准并组织采购,提供种植各环节技术指导,监督乙方做好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2﹒甲方负责做好市场销售,负责签订销售合同。

3﹒甲方应在产品销售取得收入后按分配比例兑付给乙方。

4﹒甲方出资入股资金在乙方种植完成、验收合格后全部支付给乙方。

5﹒甲方应积极向国家争取项目发展资金,用于发展林下仿野生紫皮石斛种植及扶持。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技术标准做好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2﹒乙方无偿提供的林地必须合法、无争议、符合种植条件。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乙方不得擅自进苗、进物资,不得擅自采收、买卖鲜条,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或统一组织下,方可进行进购种苗、物资,采收、买卖鲜条。

5﹒乙方必须保证鲜条检验合格、所采收的鲜条产量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好各自的合作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甲方不统一种苗、物资标准,不进行技术指导,不统一组织生产和销售,不主动联系对接市场,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主动联系对接后,确因市场价格低迷,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隐瞒销售合同单价、弄虚作假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甲方出资入股的资金不退还甲方。

(三)乙方提供的林地不符合种植条件,经有关技术人员劝阻无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

(四)乙方不认真管理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

(五)乙方无偿提供的林地有争议的由乙方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不经甲方同意或组织,乙方私自进苗、进物资,私自采收鲜条(买)卖或产量弄虚作假的,每发生1起,全额退回合作社入股资金,并按照合作社扶持该农户资金的2倍赔偿给合作社,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七)因人事变动,造成工作阶段性间歇或监督不到位,一个月内没有恢复正常工作的,交接双方领导承担责任。

六、附则

(一)合作期满后若一方不愿继续合作,可申请解除合作协议。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有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政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3

胡蜂养殖合作协议书

甲方: 合作社

乙方: 等农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就胡蜂养殖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方式

(一)胡蜂养殖基地建设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每户养殖胡蜂规模达到10巢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100元/巢出资,其余资金由乙方负责出资。

(二)甲方负责技术指导、日常监督、市场销售,乙方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及无偿提供林地。

(三)产品销售后,乙方退还甲方入股资金,乙方按照实际销售巢数30元/巢支付甲方管理费。

二、经营情况

合作养殖地点位于 村 小组 山林;合作经营胡蜂: 巢。

三、合作期限

3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组织胡蜂定购、统一各项标准,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监督乙方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甲方负责做好市场销售,负责签订销售合同。

3.甲方应在产品销售取得收入后按分配比例兑付给乙方。

4.甲方出资入股资金须在养殖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

5.甲方应积极向国家争取项目发展资金,用于发展胡蜂养殖及扶持。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技术标准开展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2﹒乙方无偿提供的林地必须合法、无争议、符合养殖条件。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乙方不得擅自采收(买)卖蜂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或统一组织下,方可进行采收(买)卖。

5﹒乙方保证所采收的蜂蛹产量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好各自的合作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甲方不组织胡蜂定购、统一各项标准,不进行技术指导,不主动联系对接市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主动联系对接后,确因市场价格低迷,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隐瞒销售合同单价、弄虚作假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甲方出资入股的资金不退还甲方。

(三)乙方提供的林地不符合养殖条件,经有关技术人员劝阻无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

(四)乙方不认真管理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

(五)乙方无偿提供的林地有争议的由乙方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不经甲方同意或组织,乙方私自采收(买)卖蜂蛹或产量弄虚作假的,每发生1起,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出资入股资金,并按入股资金的2倍赔偿给甲方。

(七)因人事变动,造成工作阶段性间歇或监督不到位,一个月内没有恢复正常工作的,交接双方领导承担责任。

六、附则

(一)合作期满后若一方不愿继续合作,可申请解除合作协议。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有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政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4

林下生态鸡养殖合作协议书

甲方: 合作社

乙方: 等农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就林下生态鸡养殖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方式

(一)林下生态鸡养殖基地建设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每户养殖规模达到300只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10元/只出资,其余资金由乙方负责出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协议签订后,合作社将按5元/只的标准预先兑付给贫困户。

(二)甲方负责技术指导、日常监督、市场销售,乙方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及无偿提供林地。

(三)产品销售后,乙方退还甲方入股资金,乙方按照实际销售只数1.5元/只支付甲方管理费。

二、经营情况

合作养殖地点位于 村 小组 山林;合作经营林下生态鸡: 只。

三、合作期限

5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统一引种、统一技术、统一饲料、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防疫,监督乙方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甲方负责做好市场销售,负责签订销售合同。

3.甲方应在产品销售取得收入后按分配比例兑付给乙方。

4.甲方出资入股资金须在养殖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

5.甲方应积极向国家争取项目发展资金,用于发展林下生态鸡养殖及扶持。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技术标准开展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2﹒乙方无偿提供的林地必须合法、无争议、符合养殖条件。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乙方不得擅自引种、(买)卖生态鸡,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或统一组织下,方可进行引种、(买)卖。

5﹒乙方保证所养殖的生态鸡产量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好各自的合作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甲方不进行技术指导,不统一引种、不统一技术、不统一饲料、不统一生产标准、不统一防疫,不主动联系对接市场,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主动联系对接后,确因市场价格低迷,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隐瞒销售合同单价、弄虚作假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甲方出资入股的资金不退还甲方。

(三)乙方提供的林地不符合养殖条件,经有关技术人员劝阻无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

(四)乙方不认真管理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

(五)乙方无偿提供的林地有争议的由乙方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不经甲方同意或组织,乙方私自进购鸡苗、饲料,私自(买)卖生态鸡或产量弄虚作假的,每发生1起,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出资入股资金,并按入股资金的2倍赔偿给甲方。

(七)因人事变动,造成工作阶段性间歇或监督不到位,一个月内没有恢复正常工作的,交接双方领导承担责任。

六、附则

(一)合作期满后若一方不愿继续合作,可申请解除合作协议。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有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政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