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250812-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朱家兵 | 勐糯林草罚决字(2025)第003号 | 经查,朱家兵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1月初至同年5月底,在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勐糯镇大寨村包包寨组的林地回蚌洼(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IV级)占用林地6250㎡(折合9.4亩)堆放与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承包的860一号洞采矿工程的弃土,致使林木、林地受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四项(情节严重)。 | 罚款 |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6年7月31日前在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勐糯镇大寨村包包寨组的林地回蚌洼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即6250㎡×6元/㎡×2倍=75000元)的行政处罚。 | 7.5 | 2025年8月12日 | 2026年2月12日 | 勐糯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