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25081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代普雄 | 勐糯林草罚决字(2025)第001号 | 经查,代普雄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3年10月初至同年12月底,在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勐糯镇大寨村包包寨组的林地回蚌洼(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IV级)毁坏柚木246株,计蓄积4.4934m³,折合原木2.4147m³;占用林地1714㎡(折合2.6亩)修建沟渠、水池用于维护与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承包的2号竖井采矿工程弃土场,致使林木、林地受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3项(情节一般) | 罚款 |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6年7月31日前在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勐糯镇大寨村包包寨组的林地回蚌洼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肆拾元整(即1714㎡×10元/㎡×1倍=17140元)的行政处罚。 | 1.714 | 2025年8月12日 | 2026年2月12日 | 勐糯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