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50925-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9-25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应急罚〔2025〕13-1号
被处罚人:龙陵县勐华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黄某某)
违法事实及证据:黄某某作为龙陵县勐华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对加油员加油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加油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开展加油作业,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收取加油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复印件1份、加油站隐患排查表1份、2025年度安全目标考核表1份、加油站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表1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1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份;黄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黄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 、4.5 条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龙陵县勐华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处贰仟元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