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50811-00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8-11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应急罚〔2025〕12 号
被处罚单位:
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8 月 20 日,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电炉主厂房一车间 9-15 轴线/M-T 轴线钢结构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该起事故中,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成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相关施工作业操作规程;未按照高处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对高处作业施工进行管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生产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及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电炉主厂房施工工程合同》1 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 份;曲臂式登高车操作规程 1 份;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1 份;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 1 份;罗某住院病历 1 份;罗某死亡证明 1 份;毛某某、李某某、高某的询问调查笔录各 1 份;证人证言共 14 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 14 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分别对事故责任单位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500000 元(伍拾万元整)罚款;对事故瞒报责任单位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1000000 元(壹佰万元整)罚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 14 号令)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1500000 元(壹佰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