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50811-00006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8-1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应急罚〔2025〕1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应急罚〔2025〕12-2 号

被处罚人: 毛某某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8 月 20 日,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电炉主厂房一车间 9-15 轴线/M-T 轴线钢结构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该起事故中,毛某某作为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电炉主厂房施工工程合同》1 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 份;曲臂式登高车操作规程 1 份;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1 份;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 1 份;罗某住院病历 1 份;罗某死亡证明 1 份;毛某某、李某某、高某的询问调查笔录各 1 份;证人证言共 14 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 14 号令)第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分别对毛世海负有领导责任作出处 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 28352 元(贰万捌仟叁佰伍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事故瞒报行为作出处 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人民币 42528 元(肆万贰仟伍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 14 号令)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毛某某的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毛某某处人民币 70880.00 元(柒万零捌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