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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50811-00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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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应急罚〔2025〕1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应急罚〔2025〕12-3号

被处罚人: 高某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0日,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电炉主厂房一车间9-15轴线/M-T轴线钢结构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该起事故中,高某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高处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高空作业时,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指挥现场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电炉主厂房施工工程合同》1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份;曲臂式登高车操作规程1份;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1份;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1份;罗某住院病历1份;罗某死亡证明1份;毛某某、李某某、高某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人证言共14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暂停高某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7600元(柒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账号(填写时注明:缴纳龙陵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