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5030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应急罚〔2025〕3 号
被处罚人:董某某
违法事实及证据:董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025年1月31日12时许,董某某私自到施甸县太平镇志娟百货零售店进购烟花、鞭炮后,到龙陵县腊勐镇红旗桥沙滩进行销售,于当日14时10分被龙陵县应急管理局查获,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满堂红10层鞭炮11封、 满堂红6层鞭炮36封、正宗黑老大擦炮47条(10盒包装)、超人玩具炮10大盒(每盒30小盒)和 10小盒、精品大金鱼砸炮24大盒(10盒包装)和9小盒、精品小金鱼砸炮9大盒(25盒包装)和9小盒 、精品王中王擦炮15条(10盒包装)、彩色烟雾弹6包、激光流星雨烟花8根、极酷电光烟花10根、四彩烟花15把、五彩烟花9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物证照片1份;董某某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1份;董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董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三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董某某责令停止经营,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满堂红10层鞭炮11封、 满堂红6层鞭炮36封、正宗黑老大擦炮47条(10盒包装)、超人玩具炮10大盒(每盒30小盒)和 10小盒、精品大金鱼砸炮24大盒(10盒包装)和9小盒、精品小金鱼砸炮9大盒(25盒包装)和9小盒 、精品王中王擦炮15条(10盒包装)、彩色烟雾弹6包、激光流星雨烟花8根、极酷电光烟花10根、四彩烟花15把、五彩烟花9把)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