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50220-00009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应急罚〔2025〕 8号
被处罚人:龙陵县鸿杨百货店(经营者:杨某某)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月26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陵县鸿杨百货店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春季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杨某某将烟花爆竹摆放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镇安街北大街)进行销售。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9.2的标准,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龙陵县鸿杨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现场安全条件审查表1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份;龙陵县鸿杨百货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行政许可基本安全条件审核表1份;经营者杨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杨某某(龙陵县鸿杨百货店经营者)责令当场整改,处壹仟元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