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50213-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应急罚〔2025〕 2号
被处罚单位: 龙陵县镇安镇祖秀商店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镇安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5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对龙陵县镇安镇祖秀商店烟花爆竹经营检查时,发现位于龙陵县镇安镇祖秀商店二楼靠街面房间内储存财富旺烟花23箱、喜相逢烟花1箱。经营者张葵芳经营的龙陵县镇安镇祖秀商店未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内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龙陵县镇安镇祖秀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份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1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行政许可基本安全条件审查表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范1份;经营者张葵芳询问笔录1份;张葵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龙陵县镇安镇祖秀商店警告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