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3051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
文号 | 浏览量 |
3.裴X周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5月9日,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龙陵县勐糯镇康发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昆明福尔威化肥有限公司的涉案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裴X周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之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2023年4月1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裴X周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4.番X仲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4月23日,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民警在龙陵县镇安镇龙陵二中上行50米处查获番X仲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内运输的3头黄牛,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金额为2688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5月9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做出责令番X仲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6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