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93-5/2025101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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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龙江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江乡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龙江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暂行)
农村集体“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对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和完善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全乡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龙江乡人民政府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代管办”)的要求,由“代管办”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专用账户,并在总户下开设多级银行账户进行分村、分组核算,做到“谁的钱进谁的银行账户”。“代管办”出纳定期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村、组财务人员定期与“代管办”出纳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村、组集体资金统一由“代管办”代管。
(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在收入发生当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15天)存入“代管办”专户,再根据规定支取备用金和转账。村、组大额支出必须办理转账,不得经手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代管办”出纳要及时与开户行进行对账,村、组报账员定期与“代管办”出纳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做到账实、账证、账款、账账相符。
(四)村、组报账员负责本村、组现金收支管理,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五)严禁借支挪用、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七)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究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赔偿。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收入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形成的集体经营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加强票据管理。村集体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专用票据,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保管,建立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杜绝“白条”抵库。
(三)收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限修改一次。收款收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
四、建立健全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实行村党总支书记(主任)“一支笔”审批,村监委会主任负责监督。
(二)所有开支发票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挂村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乡领导审核,再由村报账员复核后报“代管办”审核报账、记账。经“代管办”审核不符合报账的凭证退回村级报账员,并调整现金日记账。
(三)明确审批权限。1.村级审批权限:2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村党总支书记(主任)审批;2000元及以上的开支由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重大财务事项(支出单笔金额30000元及以上)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2.组级审批权限:组级支出金额1000元以内的须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支出金额1000—5000元以内的须召开村民代表或群众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支出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须召开户主会或群众会讨论同意。组级所有支出经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小组长签批后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及村党总支书记(主任)审批,并由村级报账员到“代管办”审核报账。
(四)基建项目等大宗现金开支,要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公开招标合同,并有验收报告、结算清单和财务审计报告,方可审批。
(五)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村级报账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村级报账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对于大额举债,必须经村委会讨论研究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按照谁借款谁负责原则处理。
五、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凡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来决策实施。
(一)党支部提议。村党总支书记(主任)认为需要开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向村“两委”会上提议;其他“两委”班子成员认为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某一项工作需要上会研究的,应先向书记(主任)提议,再向村“两委”会上提议。
(二)“两委”会商议。由村党总支书记组织并主持“两委”班子成员商议事情的联席会议,并由会前提议上会讨论的班子成员向会议作出议题说明,然后让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最后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集体决定。
(三)党员大会审议。通过村“两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经过党员大会进行审议。审议形式为:1.支部书记向会议提出村“两委”讨论的事项;2.参会党员以党小组分开讨论;3.以党小组汇报讨论结果;4.全体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支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决议的程序为:1.支部或村委主要领导向村民代表汇报支部所审议通过的事情;2.村民代表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3.就支部审议通过的事情进行表决。
(五)决策过程公开。经过“四议”所决定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将实施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哪些问题,下阶段如何发展,让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有充分了解。
(六)实施结果公开。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将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全方位向公众公开。公开的形式为会议、公开栏、广播、网络、报刊等。
六、建立健全村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为确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组财务(财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本村、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以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各种费用收缴管理、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各业承包和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的时间。村级每季度公开一次,小组半年或年终公开,涉及到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三)公开的形式。村、组采用会议、公开栏、广播、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的程度。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拟出公开的内容,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后公布。
(五)监督与管理。村民代表对村、组事务(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开启意见箱,吸取群众意见,宣传解释公开的有关内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村党支部反映,由村“两委”会负责处理。
七、建立健全村组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制度
(一)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规定,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相等、账证相符、账款相符。
(二)清产核资的时间节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级有规定的除外),清产核资的时间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安排为准,除非特殊情况不再安排其他清查。
(三)清产核资由村监委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清产核资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五)清查结果要按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录入全国清产核资系统。
八、建立健全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制度
(一)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维护确定专人负责。监委会负责监督,及时督促资产、资源流转收益在规定时间内存入“代管办”专户。
(二)资产台账包括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生产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等资产。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要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按程序核销。
(三)资源台账包括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范围、时间、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四)凡变卖集体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入要及时入账。
(五)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六)村集体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登记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移交,移交时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财政等部门进行监交。
九、建立健全资产租赁、出让制度
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规范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一、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凡属村集体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各种业态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发包标的大小,选择在县、乡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邀)标。
(二)招投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三)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由村“两委”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发包;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委托乡级进行招投(邀)标。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在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村、组的发包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发包方案、公告、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十二、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村集体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二)村集体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以实物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村集体对外投资项目,须由村“两委”会拟定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项目。
(四)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风险防控”机制,明确投资项目考察、风险评估、收益分析、审批程序等,对限定项目考察人和审批人超越授权的行为,村“两委”有权终止项目;对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
(一)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特制定本分配制度。
(二)村集体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规定,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
(三)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四)允许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收益中拿出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对村干部的创收奖励,当年奖励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本乡新录用二级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五)具体分配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审,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完成后,各村要及时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审核结果、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发放情况在村级活动场所公示栏进行公示,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档案法》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和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村级财务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
(三)按照村财务管理运作程序,及时做好村级财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有条件的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四)档案保管必须实行专人管理,若遇人员变动,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档案资料严禁外借,如需查阅或复制,须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复制、查阅手续,同时做好相关查阅或复制记录。
(五)档案资料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乡人民政府派人监督,按规定程序销毁。
(六)做好档案管理有关保密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2.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3.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4.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5.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6.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7.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8.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10.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委、组织、财政、审计、农业农村、“代管办”等单位的职能作用,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至少一次,切实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在检查中发现以上行为和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将移交纪委严肃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确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本制度未详事宜或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发〔2019〕27号)文件执行。
以上“三资”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龙江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暂行)》(龙江党发〔2022〕9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