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2-7/20250626-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不得擅自加工、出售和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二、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为原料的食品。
三、严禁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聚餐等群体性用餐时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物。
四、严禁聚众或集体食用自行配制的加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药酒。
五、食用药膳进补要按照正确的方法制作,并注意药膳禁忌,谨慎食用。
六、若发生中毒事件,应立即就医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
镇安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