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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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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276-7/20251222-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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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岁末年初食品安全的预警通告

岁末年初,我县杀年猪、婚嫁宴请、节日聚餐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日渐频繁,散装白酒消费进入旺季,同时也是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风险高发期。为切实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如下:

一、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

(一)履行申报备案义务。聚餐举办者须在宴席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填写《龙陵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龙陵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丧事宴席或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报的,须在举办当天即时报告。主动接受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或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指导。

(二)规范聚餐场所管理。加工与就餐场所须远离粪坑、垃圾场、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前彻底清扫消毒,落实防鼠、防蝇、防尘、防虫措施,加工用水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配备照明、通风、冷藏、清洗消毒等设施。

(三)严控从业人员健康。承办厨师及帮厨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严禁参与食品加工。

二、强化重点环节风险防控

(一)严把原料采购关口。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采购凭证。严禁采购食用以下物品:来源不明、过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发芽土豆、鲜黄花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材;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非食品原料、非法添加物(如亚硝酸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严禁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此类猪肉存在携带疫病、寄生虫等安全隐患,不得上市流通,广大市民需提高警惕,拒绝购买。

(二)规范食品加工流程。食品必须烧熟煮透,加工好的成品常温存放不超过2小时,凉菜现制现食,剩菜剩饭冷藏保存不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前须彻底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生熟用具、容器严格分开,餐饮具洗净消毒后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严格食品留样管理。聚餐食品须按品种分别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容器粘贴封签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加强散装白酒安全管理。消费者应在证照齐全的经营场所购买散装白酒,查验容器标签是否标明生产者、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索取并保存购物凭证;严禁购买价格明显偏低、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餐饮单位及集体聚餐严禁提供家庭自酿酒、无标签标识的药酒或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储存散装白酒应使用玻璃或陶瓷容器,密封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严禁用塑料容器长期盛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制泡酒进行销售,自制泡酒缺乏专业检验检测,可能存在毒性成分超标、微生物污染等风险,销售此类泡酒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防毒性中药材误食。草乌、附子等药材含剧毒乌头碱,口服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可致死,普通烹煮无法完全破坏毒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加工、出售和食用此类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餐饮单位不得经营,集体聚餐严禁食用,邀约他人食用造成后果的将依法担责。

(六)规范危险物品管理。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单位须落实“五专一标识”(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容器、专用台账,外包装标注“有毒燃料、严禁饮用”警示),坚决杜绝与食用酒精或白酒混放。家庭外用药酒、消毒酒精等需明确标识、妥善保管,防止误服。

三、践行文明餐饮与应急处置要求

(一)倡导勤俭节约。按实际需求拟定菜单、采购食材,抵制攀比浪费,推行“光盘行动”,鼓励剩菜打包,践行文明餐饮理念。

(二)强化应急处置。就餐后若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供餐,及时送医救治,保护好就餐现场,封存剩余食品及原料,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乡镇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三)畅通举报渠道。广大群众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食品安全无小事,预防警钟须长鸣。请广大群众、餐饮从业者、集体聚餐举办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共同筑牢岁末年初食品安全防线。

                                                      龙陵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