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3-6/20260327-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你单位提交的龙陵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道路应急抢险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603-530523-04-05-622753)使用草原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LY/T 3426-2025)等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龙陵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道路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已使用龙陵县境内草原1.4339公顷(折合21.5085亩)。其中龙陵县亮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草原1.3577公顷(折合20.3655亩);龙陵县木城乡鱼塘垭口村民委员会包包寨村民小组集体草原0.0239公顷(折合0.3585亩),老满坡村民委员会麦地垭口村民小组集体草原0.0523公顷(折合0.7845亩);按地类分:其他草地、人工牧草地;按草原类分:均为热性灌草丛类;按起源分:天然和人工;使用草原用途为路基修复、边坡修复。
二、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规定,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严禁非法使用草原和破坏草原植被行为。
三、使用草原的面积或位置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我局将责成龙陵县亮山国有林场,龙陵县木城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负责项目使用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违法使用草原,确保依法依规使用草地。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