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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2025071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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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龙陵县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经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龙陵县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是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保障。为有效开展预防工作,快速、安全、经济、高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根据《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暂行规定》(国森防办〔2014〕7号)《云南省森林防火物资管理暂行办法》(云林办发〔2015〕4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储备物资是指用于储备上级调拨、单位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专项用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各类灭火装备、机具和设备的专用设施。

第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是县级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物资管理的责任机构。负责储备物资的管理、采购、入库、调配、使用、维护、建档,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储备物资的采购经费由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在森林草原防火经费中编制需求计划,经计划财务股审核,报县林草局党组同意后,由局采购办公室负责按需求计划采购。

第四条 县级林草部门建有专用的储备物资库,需满足储备物资价值50万元以上,提供100-200人的灭火物资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和种类应以实用管用、方便操作、满足火场急需为原则。一般为风力灭火机、风水灭火机、油锯、灭火水枪、组合工具、迷彩作训服、阻燃服、防护鞋、军大衣、睡袋、帐篷、砍刀、水泵等。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储存物资供应保障,成立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仓库管理员2名。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储备物资各项管理工作;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由计划财务股负责人和资源管理站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副站长担任,协助主任负责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仓库管理员由资源站从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2名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储备物资的出入库、保管、登记、建档、维护、保养、出库等工作。

第三章 储存物资的保管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物资的品种、规格、批次、质量等级,分类、分垛堆放,便于收发、保管、检查,做到摆放整齐,标志明显,账、物、卡相符。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火、防虫、防盗、防破坏,达到无锈蚀霉烂、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确保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处于良好的储存状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物资库。

第七条 储备物资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储备物资必须按年度、项目分类、登记造册,账簿、调拨单规范,物资摆放整齐,出入库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做到账物相符。管理台账由县林草局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每月末编制库存物资清单与计财股财务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八条 储备物资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扑火机具每年防火期前后都要全面检修1次,保证预防和扑火救灾能及时使用。通讯物资设专人保管,由具体保管人视情况定期进行充电、检修和维护,确保状态良好,可随时调用。

第四章 物资的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 储备物资出入库实行登记制度。储备物资入库、出库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占用储备物资。

第十条 储备物资验收入库工作,由物资采购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对入库物资设备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与供货商办理交接手续,在物资交接手续上共同签字确认。验收时应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检查产品质量。验收入库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领导。入库物资验收合格后,由物资采购经办人到计划财务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采购清单交内勤入账,做到货、账相符。

第十一条 储备物资的调拨必须经县林草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遇有火场特殊情况需要紧急调拨的,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调拨,火灾扑灭后第一时间补办相关调拨手续。

第十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储备物资原则上每年在进入防火期前(11月份),由县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根据存库物资情况,制定调拨方案,报县林草局班子研究同意后统一调拨。防期内,县级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以火灾处置中应急保障为主,原则上不再进行日常调拨。

第十三条 储备调拨物资时,原则由各物资接收单位自行到物资库提取,如各接收单位要求将货物发送至本单位所在地,所产生的物流托运费由接收单位承担(采购物资时,供货商有该项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 储备物资出库要严格按照县林草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的调拨内容开具调拨单并发货。由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仓库管理员负责开具物资调拨单,建立台账,核对无误后按调拨单内容发货。管理人员不得对班子会研究同意的调拨方案进行改动或二次分配。物资出库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有保管期的物资,要在期限内发出。

第十五条 储备物资出库一律使用县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库管理办公室设计的《物资调拨单》,调拨物资的名称、数量、价格不得手写,不得涂改;出库人(仓库管理员)、审核人(副主任)、分管领导(主任)、主要领导、领取人要在调拨单上签字,领取单位要加盖公章,一式叁份(领取单位、计划财务股、仓库管理员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 在储备物资管理中,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随意转借,造成物资装备损坏、丢失等问题的,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火灾处置工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出现台账与实物不相符,擅自串换或倒卖物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