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2-053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5-31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龙陵县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结合龙陵县实际情况,现将龙陵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明确如下:
1.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为:既存电子烟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与最近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出入口间隔距离不少于200米;新设电子烟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与最近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出入口间隔距离不少于300米。
2.电子烟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之间“距离”是指电子烟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符合交通规则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出入口。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①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②店面与参照物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③店面与参照物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3)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①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
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②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③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同一层测量示意图。如下:
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