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1-090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积极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有效防治汽车尾气、噪音等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龙陵县中心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龙陵县人民政府发布限行通告,决定从9月10日起,对驶入龙陵县城区(龙山镇中心城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行车辆类型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二、限行时间及区域
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龙山路、龙华路与龙玉大道交叉路口上段、远征路、松山路、环城西路、永安路、景玉路、兴农路。
三、绕行路线
(一)沿G56杭瑞高速公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进入龙陵县城区的,分别经G56杭瑞高速公路龙陵收费站、镇安收费站出口沿国道320线进入。
(二)沿G56杭瑞高速公路进入龙陵县城区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境通行的,分别经G56杭瑞高速公路龙陵收费站出口驶入,由龙玉大道驶往芒市方向、保山方向,由龙玉大道进入热泉路驶往腾冲方向。
四、实行入城通行审批制度
保障龙陵中心城区供气、特殊油料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与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提前向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持《入城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指定线路通行。
五、交警提示
广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本限行规定,服从交通执勤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对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内道路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道路巡逻管控的基础上,利用卡口监控等科技设备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对阻碍执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文明交通行为,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联系人及电话:汤建辉,0875-6121727。
特此通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